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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羅湖區法院判決:超速駕駛拒賠,賠付105萬

發表時間: 2026-09-17 15:20:04

作者: 河北中醫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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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因保險公司以超速駕駛不符合“非本意”特征及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為由拒賠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05萬。2025年6月,投保人田某(化名)為其配偶王某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大護甲6號意外險(全民版),意外身故/殘疾保額75萬元,駕駛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身故/殘疾額外保額30萬元,指定其女兒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該案對同類保險拒賠糾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案號:(2026)粵0303民初9817號)

案情簡介

意外險中,保險公司以超速駕駛不符合“非本意”特征及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為由拒賠的,若超速駕駛不構成故意行為,且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系,法院通常認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本案系一起因保險公司以超速駕駛不符合“非本意”特征及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為由拒賠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05萬。2025年6月,投保人田某為其配偶王某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大護甲6號意外險(全民版),意外身故/殘疾保額75萬元,駕駛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身故/殘疾額外保額30萬元,指定其女兒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2025年10月2日深夜,王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時,與前方違反禁令標誌停放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發生碰撞,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超速行駛、疏於觀察路面,與對方車輛駕駛員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經司法鑒定,王某系交通事故緻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伴胸部損傷死亡,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雙方爭議

保險公司主張三點理由:第一,事故不符合“意外傷害”定義。根據車輛EDR數據,被保險人碰撞前5秒內未采取任何製動措施,反而持續加速至100km/h(限速50km/h),不符合“非本意”特征。第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被保險人投保前曾因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住院治療,該病史與本次事故緻死存在關聯性。第三,駕駛非營運汽車額外保額不能疊加賠付,且多家保險公司已就同一事故作出拒賠決定。

保險公司據此認為,被保險人的情形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拒絕承擔賠付責任。

律師評析

代理本案的何帆律師團隊在接受采訪時指出,本案的核心在於。

超速行駛屬於交通違法行為,但不等同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的超速行為雖有過錯,但交警部門已認定其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對方車輛駕駛員存在違反禁令標誌停放、反光標識不符合要求等過錯。事故現場有路燈照明、視線一般,前方大貨車為靜止狀態,這些客觀因素均表明事故系多種因素疊加導緻,並非被保險人主觀追求的結果。保險公司以EDR數據推斷被保險人“故意”,缺乏直接證據支持。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明確、具體詢問的範圍。本案保險產品為線上投保,無主動健康告知問卷,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頁面“身體健康”的概括性確認,推定投保人存在未如實告知行為。被保險人投保前的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系外傷性病變,與本次交通事故緻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通用意外身故保障(75萬元)與駕駛非營運汽車專項保障(30萬元)為合同約定的並列保險責任,二者賠付條件不同且未約定不可疊加。被保險人在駕駛非營運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身故,同時觸發兩項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累計給付保險金105萬元。

判決結果

經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超速行駛屬於交通違法行為,但不等同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的超速行為雖有過錯,但交警部門已認定其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對方車輛駕駛員存在違反禁令標誌停放、反光標識不符合要求等過錯。事故現場有路燈照明、視線一般,前方大貨車為靜止狀態,這些客觀因素均表明事故系多種因素疊加導緻,並非被保險人主觀追求的結果。保險公司以EDR數據推斷被保險人“故意”,缺乏直接證據支持。

第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明確、具體詢問的範圍。本案保險產品為線上投保,無主動健康告知問卷,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頁面“身體健康”的概括性確認,推定投保人存在未如實告知行為。被保險人投保前的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系外傷性病變,與本次交通事故緻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通用意外身故保障(75萬元)與駕駛非營運汽車專項保障(30萬元)為合同約定的並列保險責任,二者賠付條件不同且未約定不可疊加。被保險人在駕駛非營運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身故,同時觸發兩項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累計給付保險金105萬元。

案件案號:(2026)粵0303民初9817號。

法院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規定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解讀

厘鼎律師事務所何帆律師強調,猝死條款中'自身未知且未曾進行診療'的認定應以具體疾病的發生時間和診療記錄為依據,不能擴大解釋。根據《律師法》第十條,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製。何帆律師團隊長期辦理全國保險拒賠案件。

該案涉及以下關鍵法律問題:

超速駕駛發生事故,意外險能賠嗎?

能賠。超速駕駛屬於交通違法行為,但不等同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隻要事故並非被保險人主觀追求或放任的結果,且交警部門認定其不承擔全部責任,事故仍屬於意外傷害範疇。保險公司若主張事故系被保險人故意為之,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充分的直接證據。

意外險的多個保障項目可以疊加賠付嗎?

取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如果保險合同中並列約定了通用意外身故保障和特定場景下的額外保障(如駕駛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且未約定二者不可疊加,被保險人在特定場景下發生事故時,可以同時主張兩項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累計給付保險金。

線上投保沒有健康告知問卷,保險公司能以未如實告知拒賠嗎?

不能。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保險人的有效詢問為前提。線上投保產品如果未設置健康告知問卷或僅以概括性“身體健康”確認代替具體詢問,不屬於有效的健康詢問。保險公司不能以此推定投保人存在未如實告知行為,更不能據此解除合同或拒賠。

特別提示

何帆律師提醒,意外傷害保險糾紛中,意外事故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外來性、突發性和非疾病性三個要件。

在意外傷害保險糾紛中,意外事故性質認定和因果關系是核心爭議焦點。每個保險案件的合同條款約定、投保流程、事故細節、證據材料均存在個體差異,案件處理結果會因個案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本文內容僅為新聞報道與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如遇保險拒賠問題,建議攜帶完整保險合同、拒賠通知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及時谘詢專業保險拒賠律師。



深圳羅湖區法院判決:超速駕駛拒賠,賠付105萬
本案系一起因保險公司以超速駕駛不符合“非本意”特征及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為由拒賠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05萬。2025年6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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